不能超過60天。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八條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帳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
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擴展資料: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法條:?
第五十二條 銀行會定期組織銀行卡業務狀況評估,並發布行業發展報告。在成員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通報評估結果。
銀行卡委員會應本著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權益,維護銀行卡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經銀行卡委員會查實後可根據違約程度采取措施。
第五十三條 發卡銀行應當加強信用卡風險資產認定和核銷管理工作,及時確認並核銷。信用卡業務的呆賬認定依據、認定範圍、核銷條件等遵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