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的0.5 ‰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的0.10 ‰計收。
超過30天或者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利率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擴展數據:
?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銀行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存單和騙取的存款,應予以扣留(折),並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的存款。
存款人姓名、儲蓄機構名稱、存款日期等。;儲蓄機構不能提供原始賬簿,只能提供復印件。查詢單位應當為儲蓄機構提供的存款保密。
第三十九條個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存入現金,應在發卡行或其代理銀行辦理。持卡人持信用卡在發卡行或代理行存入現金的,銀行應在存款憑條上加蓋卡章,審核收到現金後,將存款憑條和信用卡的收據交給持卡人。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