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做為信用卡的緊急聯系人是沒有必要負責任的。在辦理信用卡的時候,需要填寫緊急聯系人的聯系方式。但是對於緊急聯系人的身份,並沒有嚴格的規定。理論上,既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同事,甚至可以是不認識的人。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開展資信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信息,並確認申請人擁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壹條 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開展資信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信息,並確認申請人擁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
第四十二條 發卡銀行應當根據總體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填(選)要素,對信用卡申請材料出現漏填(選)必填信息或必選選項、他人代辦(單位代辦商務差旅卡和商務采購卡、主卡持卡人代辦附屬卡除外)、他人代簽名、申請材料未簽名等情況的,不得核發信用卡。對信用卡申請材料出現疑點信息、漏填審核意見、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名(簽章、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等情況的,不得核發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