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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相關問題,請理解的人。

妳好,我是深圳發展銀行信用卡信貸中心的,我來回答妳的問題~

“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壹是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項限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不還。這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單據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超過壹定期限未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由於“惡意透支”罪是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這是本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

在這份司法解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還;揮霍透支不還;透支後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支付。這些情況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本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從輕處罰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能依法查處“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又能起到法律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縮小刑事打擊範圍。

我在網上找了司法解釋,以下是對妳這個問題的具體分析:

1.如果刷卡套現,只要在規定時間內還款,100%就不算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壹個關鍵點是非法占有,但妳沒有這個主觀想法。妳是個好顧客~

2.真的要從妳消費三個月後判斷妳有沒有惡意透支,因為最長還款期壹般是50天,所以這期間妳還了,肯定不算。之後如果還不上,銀行至少會通知妳兩次。如果不還,會被提醒兩次以上。如果逾期超過三個月,妳就涉嫌惡意透支,銀行會轉給法律訴訟部。

3,消費金額大,不會引起銀行的註意,只要按時還款就行~

以下是關於pos機的。

1.妳通過pos機大量套現,然後按時還款。雖然妳不會負刑事責任,但如果被查出,妳會受到嚴懲。現在國家已經重視這個了,多次完善立法,肯定會引起中聯的重視,因為妳申請pos機的時候,會有經營項目類別。在這個範疇下,每個月正常的水流量是成比例的。如果超過太多,肯定會被檢測驗證。

2.為什麽?因為妳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規放貸,間接給銀行造成了損失。

妳想想,人們用信用卡進行無息融資或者低息融資,那麽貸款業務,尤其是作為銀行主要收入來源的小額貸款業務,會受到影響~

希望能幫到妳,祝妳成功~好運~

補充:利用銷售點終端機(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維護國家信用卡管理秩序。

非法經營罪的標準如下:

[編輯本段]壹.概念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1]是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

【編輯本段】二。構成要素

[編輯本段]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限制商品買賣和營業執照的國家市場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限制買賣貨物和進出口貨物的市場,國家對上述貨物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不僅違反了市場秩序,也違反了外貿管理制度。根據埃塞俄比亞對外貿易法,國家實行統壹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根據對等、互惠原則,在對外貿易中給予其他締約方和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采取相應措施。為保證對外貿易的發展符合上述規定,國家要求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供原產地證明,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豁免外,必須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因此,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進出口許可證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偽造和變造。同時,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進出口許可證用於特定進出口商的特定進出口貿易,不允許交易。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進出口許可證擾亂了國家的對外貿易秩序,必須予以處罰。

[編輯本段]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主要有以下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為了保證市場的正常秩序,在我國,壹些關系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利益的物資被限制交易。經批準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未經批準經營是違法的。所謂限帶物品,是指按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規定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消費品,以及由國家指定的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首飾和貴重藥材等。哪些商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這些都是國家為了調節特定商品的市場而制定的特殊規定。擅自經營限制銷售商品,給國家限制銷售商品市場造成了極大的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1998]第30號)第十壹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壹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限制類商品種類繁多,但必須由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有那些限制經營的法律法規才是限制商品,否則無法識別。另外,是否屬於限制類物品不是壹成不變的,國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變更和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有關批準文件是持證人開展經濟活動的有效憑證。沒有什麽是非法生意。壹些不法分子沒有資格經營國家限制經營的商品,無法取得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就向他人購買甚至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和制裁。於是,買賣營業執照和批準文件的違法行為也應運而生。這種行為直接促使了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國家限制買賣商品的泛濫,危害相當大。所以也應該以罰代刑。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是對外貿易合法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法律證明,也是國家管理進出口貨物和技術的重要憑證。例如,海關在檢查和放行進出口貨物和技術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書是指用於證明進出口貨物和技術原產地屬於某壹國家或地區的有效證書。進口國家和地區根據不同原產地征收差別關稅並實施其他進口差別待遇就是壹個證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謂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壹般是指經營限制類商品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例如,煙草專賣許可證是煙草專賣局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允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憑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和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所謂準運證,就是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開具的辦理煙葉托運手續的憑證。前者是持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書證,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後者是收貨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的重要憑證。經審核批準後,國家主管部門將向單位或個人頒發上述證書,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運輸的監督和統壹管理。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基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非法買賣外匯。

(二)非法經營出版物。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④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非法經營互聯網業務。

⑥非法彩票操作。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

實施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出境業務金額在壹百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出境業務量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文章

實施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行為,業務量或者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活動數額“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壹)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單位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或者擅自占用頻率,非法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和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非法傳銷、彩票交易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的;壟斷商品,哄擡價格,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和不雅物品;等壹下。

本罪屬於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是非法經營,情節不嚴重,就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屬於加重情節。壹般來說,“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應當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應當是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應當結合其他情節考慮。所謂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多次進行非法經營,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惡劣的;壟斷商品,哄擡價格,嚴重擾亂市場,嚴重影響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經營活動等。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該條規定,本罪的主體是指企業經營者。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人不做生意”。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許多沒有任何營業執照(非經營者)的買賣貨物、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的行為將不予處罰。因此,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編輯本段]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編輯本段】三。識別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現行行政、經濟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條件下,要吃透國家政策精神,對既不適宜提倡,也不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可輕易做出。

2.主觀上,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對於因不知道違法而從事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本罪只有在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過行政處罰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

【編輯本段】四。懲罰

《刑法》(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條修訂)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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