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條信用卡只供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出借其賬戶。
第三十七條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銷戶:
(壹)信用卡到期45天後,持卡人未更換新卡;
(二)信用卡掛失45天後,無附屬卡且未更換新卡的;
(3)信用卡因信譽不良被發卡銀行收回45天,被列入止付名單;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滿45天;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歸還全部信用卡滿45天;
(六)信用卡賬戶兩年以上(含)未交易;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當取消其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銷戶時應收回信用卡。如果無法收回有效卡,應停止支付。
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賬戶,不能提取現金。
第三十九條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向就近的發卡銀行或代理行申請掛失,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辦理掛失手續。
第四十條持卡人申請掛失後找回信用卡的,可以申請註銷掛失並止付。
擴展數據:
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發卡行應建立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發卡銀行從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持卡人本人、親屬、交易監控或其他渠道獲悉持卡人存在身份證件被盜、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信用狀況惡化、用卡行為異常等風險信息時。
對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如提高授信額度、授權信用卡服務超授信額度、授權分期業務等,應立即停止,並酌情采取完善交易監控、降低授信額度、止付、凍結或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等風險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
未經持卡人申請並開通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信用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費。持卡人可采用口頭(客服電話錄音)、電子和書面方式開通或取消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
發卡行必須在為持卡人開通用卡服務前提供超限費的收費形式和計算方法等信息,並明確告知持卡人取消超限用卡服務的權利。發卡行收取超限費後,應在對賬單中明確列示相應賬單周期的超限費金額。
第五十四條
持卡人申請開通超信用額度用卡服務後,發卡行在壹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提供壹次超信用額度用卡服務,壹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收取壹次超限費。
若持卡人在連續兩個賬單周期內連續要求支付超限費以完成超過信用額度的透支交易,發卡銀行必須在第二個賬單周期結束後立即停止超限卡服務,並根據持卡人的重新申請重新開通超限卡服務。
第五十五條
發卡銀行不得為信用卡轉賬(轉出)和取現提供授信額度以外的信用卡服務。信用卡透支轉賬(轉出)和取現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信用卡取現的信用額度。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