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法律規定請看《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196條和公安部、人民銀行公通字[2000]65號“關於加強打擊信用卡惡意透支犯罪活動的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壹條。
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他其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 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 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