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樣。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允許持卡人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進行消費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額為金卡1萬元、普通卡5千元。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 擴展資料: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法條:?
第十五條? 持卡人通過ATM辦理預借現金提取業務的每卡每日累計限額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人民幣1萬元。允許向本人銀行結算賬戶、本人支付賬戶辦理現金轉賬、現金充值,發卡機構應基於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開展相關業務。
信用卡交易信息具有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從明確發卡機構信息披露責任、改進非本人交易處理和持卡人損失補償等方面強化持卡人權益保障機制。
第十六條? 推動信用卡產業發展對滿足居民日常消費支付和個人消費信貸需求具有重要作用。作為完善信用卡業務監管政策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激發信用卡市場活力,促進市場充分競爭。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