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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這樣的情況該怎麽處理?

“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不屬於惡意透支。

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國新辦(國務院新聞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所作出的“兩高”司法解釋、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並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這次國新辦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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