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惡意透支”增加了兩項限制:壹是發卡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不還。這就排除了持卡人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通知或其他文件而不能按時歸還的情況。持卡人未收到相關通知或文件,且在壹定期限內未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壹種故意犯罪,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該類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在這份司法解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如明知是巨額透支無力償還;肆意揮霍透支金額而不歸還的;透支後隱藏並改變通訊方式,避免金融機構追討。這些情況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定義惡意透支的金額。“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已被拒絕歸還且尚未歸還的金額,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將從輕處罰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能依法查處“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又能起到法律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縮小刑事打擊範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處沒收財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使用無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