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2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擴展資料
案例: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25萬余元逾期不還構成詐騙獲刑5年
廣西玉林市男子張某,系海南儋州某物資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因資金緊張惡意透支兩張信用卡***257183.2元,發卡銀行多次催款仍不償還。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壹審法院判決,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
2012年1月13日、2013年1月18日,張某分別在中國銀行儋州支行、中國工商銀行儋州支行(以下簡稱兩家銀行)各申請辦理壹張信用卡,並使用該信用卡消費及取款,累計透支本金分別為123482.85元、133700.35元,逾期未還款。兩家銀行多次撥打電話並兩次書面催收,張某仍不歸還款息。
2016年11月,兩家銀行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11月10日,張某在海口市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獲。11月16-17日,張某家屬分別向兩家銀行歸還本息及其他費用165850.81元、177453.91元,並取得兩家銀行的諒解。
壹審法院認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本金***計257183.2元,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鑒於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抓後委托家屬代其還清所欠全部透支款息,並取得兩家銀行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稱: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沒有惡意透支,只是因壹時經濟因難,不能及時還款,其不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理由不予采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中國法院網-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25萬余元逾期不還構成詐騙獲刑5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