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司財務價值3000至1000,30000至1000,500000以上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因此,信用卡惡意透支屬於詐騙的壹種形式,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具體量刑依據司法解釋第壹條。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下,各省區的認定標準有所不同,但差別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