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壹種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兩高”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1.“惡意透支”增加了兩項限制:壹是發卡銀行進行了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不還。
2.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故意犯罪,所以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
3.對“惡意透支”的數額進行了界定。“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將從輕處罰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使“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得到依法追究,同時發揮法律警示教育功能,最大限度減少刑事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