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違約信用卡透支1萬余元未在規定期限內償還,經發卡銀行催收三個月兩次仍未歸還。本來信用卡透支違約是債務人和銀行之間的民事糾紛。基於“信用卡透支”交易的特殊性,經國家立法機關立法確認,如果透支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且沒有還錢的意圖,則由民事債務糾紛轉化為刑事犯罪,即刑法第壹編。
犯罪性質由民事變為刑事,法律在程序上有其相應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的刑事訴訟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因此,構成犯罪後,案件性質就變成了由公安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追訴”案件。
當然,如果事先明確是詐騙,那麽會優先考慮公安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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