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二: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收入、職務等信用證明材料,騙取銀行信用卡,實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動;
方法三:犯罪分子竊取、購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偽造信用卡,或者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費、套現,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等方式騙取的信用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