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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主體

法律分析:由於法律沒有對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做出特別規定,所以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年滿18周歲且有申領信用卡能力的人,可以成為信用卡使用過程中發生大額欠款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因此,從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來看,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單位,也可能是企業。只要是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都有可能犯信用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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