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現犯罪怎麽處罰
信用卡套現犯罪怎麽處罰:壹、我國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二、刑法也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以信用卡罪定罪處罰。而持卡人若通過虛假交易等手段惡意獲取銀行積分並兌換使用,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如數量較大,或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罪或合同罪等。《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信用卡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代還信用卡犯法嗎
不犯法。但是非法經營信用卡代還就犯法,因為代還信用卡涉及到套現和代還信用卡,套現就涉及到刷卡消費,如果違反國家相關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不犯法。但是非法經營信用卡代還就犯法,因為代還信用卡涉及到套現和代還信用卡,套現就涉及到刷卡消費,如果違反國家相關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構成信用卡罪構成信用卡罪的行為註意有以下幾種: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裏所說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指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如購買飛機票、車船票、支付賓館、飯店的住宿費、餐費等。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具體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如使用超過有效期限而失效的信用卡;使用已掛失的信用卡等。3、冒用他人信用卡。這主要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等情況。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這種冒用行為是經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使用人在主觀上並不具有利用信用卡財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犯罪。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這裏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罪定罪處罰。
信用卡套現定罪標準是什麽?
信用卡套現的定罪標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為人使用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ATM或櫃臺)提取現金,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信用卡非法經營罪和信用卡非法經營罪認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妳從中找到妳需要的信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