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pos機刷卡套現數額較大,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會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款對持卡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情形作了規定。持卡人以套取現金為目的,通過POS機商戶實施套現行為的,壹般不按犯罪處理;但如果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POS機商戶實施套現行為的,則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什麽是非法經營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中國對壹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於非法經營。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擡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
套現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違反禁止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的國家規定
2、有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
3、情節嚴重,達到了刑法制裁的標準。這三個內容完整的構成了非法經營罪的客觀方面,缺壹不可,否則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單位犯本解釋第壹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