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失信者還能使用信用卡嗎?
被執行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用卡未被凍結的,可以繼承使用,但銀行信用卡使用後,不能正常使用。
第二,法律依據。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銷戶:
(壹)信用卡到期45天後,持卡人未更換新卡;
(二)信用卡掛失45天後,無附屬卡且未更換新卡的;
(3)信用卡因信譽不良被發卡銀行收回45天,被列入止付名單;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滿45天;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歸還全部信用卡滿45天;
(六)信用卡賬戶兩年以上(含)未交易;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當取消其資格的。
第三,失信者會受到其他限制。
1比如公務員、事業單位報考受限,評優評獎受限,不得參加被推薦為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CPPCC各級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2.限制申請加入中國、準備轉正、評先評優、晉升晉升等。
3.限制其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解除其職務;
4.限制其登記或者備案為社會團體負責人;
5.限制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和社保資金。
7.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申請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因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其享受政策的審慎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