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又叫貸記卡,是由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對信用合格的消費者發行的信用證明。其形式是壹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磁條、簽名條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到特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再由銀行同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額度內透支。
我國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2017年12月1日,《公***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信用卡標準英文名為CreditCard。
信用卡消費是壹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賬單日(BillingDate)時再進行還款。
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擁有壹定的信用額度、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壹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所說的信用卡,壹般單指貸記卡。
產品種類:
按發卡機構不同,可分為銀行卡和非銀行卡:
銀行卡:這是銀行所發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可在發卡銀行的特約商戶購物消費,也可以在發卡行所有的分支機構或設有自動櫃員機的地方隨時提取現金。
非銀行卡:這種卡又可以具體地分成零售信用卡和旅遊娛樂卡。零售信用卡是商業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如百貨公司、石油公司等,專用於在指定商店購物或在汽油站加油等,並定期結賬。旅遊娛樂卡是服務業發行的信用卡,如航空公司、旅遊公司等,用於購票、用餐、住宿、娛樂等。
按發行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卡和個人卡:
公司卡:公司卡的發行對象為各類工商企業、科研教育等事業單位、國家黨政機關、部隊、團體等法人組織。
個人卡:個人卡的發行對象則為城鄉居民個人,包括工人、幹部、教師、科技工作者、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穩定收入來源的城鄉居民。個人卡是以個人的名義申領並由其承擔用卡的壹切責任。
根據持卡人的信譽、地位等資信情況的不同,可分為普通卡和金卡:
普通卡:普通卡是對經濟實力和信譽、地位壹般的持卡人發行的,對其各種要求並不高。
金卡:金卡是壹種繳納高額會費、享受特別待遇的高級信用卡。發卡對象為信用度較高、償還能力及信用較強或有壹定社會地位者。金卡的授權限額起點較高,附加服務項目及範圍也寬得多,因而對有關服務費用和擔保金的要求也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