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的0.5 ‰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的0.10 ‰計收。
超過30天或者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利率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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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金融機構應使用統壹的電子銀行服務電話號碼、域名、短信號碼等。並應盡可能在與客戶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客戶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合法途徑、意外事件的處理方法以及聯系方式。
已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上銀行業務,總行(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統壹域名;未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上銀行業務。
第四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電子銀行的入侵檢測和防護系統,實時監控電子銀行的運行情況,定期掃描電子銀行系統的漏洞,建立識別、處理和報告非法入侵的機制。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