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五條,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4.沒有住房補貼的,不低於所購住房總價款的30%作為購房首付款;有住房補貼的,個人承諾的30%為購房首付;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擔保人;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借款人應當直接向貸款人申請貸款。貸款人應在收到貸款申請和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三周內給借款人正式答復。經審查批準後,貸款人應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貸款申請獲得批準後,貸款人將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資金以轉賬方式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2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