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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無法還款,公安局已立案。會被通緝嗎?

可以,我建議盡快聯系銀行還款,否則會被定性為惡意透支。

1,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

2.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3.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裏的數額是巨大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的人。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技術手段偽造後使用;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欺詐行為,造成他人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等壹下。

4.所謂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指2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主要是指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屬於累犯、慣犯或者累犯的;有多種嚴重情節的;因其欺詐行為給他人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實施其他嚴重刑事犯罪,並因其行為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等。

數據擴展:

信用卡欺詐的識別

有下列情形之壹,能夠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1)我不知道我使用了偽造的或者無效的信用卡。壹般來說,使用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詐騙行為,因為應當明確行為人本人是否有信用卡。但在實踐中,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即他人謊稱自己有行為人的信用卡,並將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交給行為人,以取得財物,行為人信以為真。對於像這樣的情況,當然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詐騙故意。

(二)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冒用。如果行為人擁有自己的信用卡,但由於錯誤或其他原因使用,則不是故意,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另外,行為人明知使用他人信用卡,卻出於開玩笑、解燃眉之急等原因使用,然後立即向法定持卡人說明並還款。既然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就不應以犯罪論處。

(3)商譽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許的,所以不存在構成犯罪的問題。壹般來說,區分行為人透支屬於善意還是惡意的問題,如果行為人連續透支並造成巨額透支,或者透支金額不按時歸還並繼續超限額拒不償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如果行為人在限額內透支或者透支超過限額但按時還款,則屬於善意透支。

來源:百度詞條信用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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