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654.38+萬元的,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信用卡透支金額1000元以上,經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三個月不還的,可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多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