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卡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請材料文本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申請人信息:號碼、申請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居住地址、賬單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姓名、聯系人電話、聯系人驗證信息及其他驗證信息;
(2)合同信息:合同(協議)、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變更的通知方式等。
(3)費用信息:主要費用項目和費用水平、費用信息的查詢渠道、費用信息變更的通知方式等。;
(4)其他信息:申請人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額度、申請人聲明、申請人確認欄及簽字欄、發卡行服務電話及銀行網站、投訴渠道等。
“重要提示”應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顯著方式列出,至少包括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所需的基本申請材料、利息計算和結算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的收取方式、閱讀和簽署合同(協議)的提示、申請人信息安全保密的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相關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的提示,以及其他對申請人的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申請人確認欄應包含以下聲明,並要求客戶復印後簽字:“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願意遵守合同(協議)的規則。”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發卡銀行應當為信用卡申請處理的進度和結果提供查詢渠道。
第四十八條發卡銀行發行信用卡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碼應當分開交付,並向持卡人出示收據。發行信用卡時,應當書面告知持卡人信用卡賬單日期、信用卡章程、用卡安全說明、客服電話、服務和收費信息查詢渠道等內容。,讓持卡人可以安全使用信用卡。
第四十九條發卡行應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並在激活前核對持卡人身份信息。申請人未簽署合同(協議)且身份未經激活程序確認的信用卡,不得激活。新卡、掛失補卡、破損補卡、過期補卡必須激活,持卡人才能使用。
信用卡不是持卡人激活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特殊情況下,除持卡人書面收取費用、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以及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外,換卡時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持卡人激活和使用,信用卡不得發放任何禮品或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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