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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合同信用是指辦理信用卡的人沒有簽字。

信用卡擔保人不知情,簽字如下:1。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2.保證人未簽訂保證合同或未簽訂借款合同的,保證人無需承擔責任。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先訴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應當向申請人公開、明確告知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者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2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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