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又叫貸記卡,是由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對信用合格的消費者發行的信用證明。其形式是壹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磁條、簽名條的卡片。
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到特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再由銀行同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額度內透支。
我國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
2017年12月1日,《公***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信用卡標準英文名為Credit Card 。
信用卡消費是壹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賬單日(Billing Date)時再進行還款。
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擁有壹定的信用額度、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壹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所說的信用卡,壹般單指貸記卡。
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自主協商確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原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1915年信用卡起源於美國。最早發行信用卡的機構並不是銀行,而是壹些百貨商店、飲食業、娛樂業和汽油公司。
美國的壹些商店、飲食店為招徠顧客,推銷商品,擴大營業額,有選擇地在壹定範圍內發給顧客壹種類似金屬徽章的信用籌碼,後來演變成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為客戶購貨消費的憑證,開展了憑信用籌碼在本商號或公司或汽油站購貨的賒銷服務業務,顧客可以在這些發行籌碼的商店及其分號賒購商品,約期付款。這就是信用卡的雛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