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發卡行應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並在激活前核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申請人未簽署合同(協議)且身份未經激活程序確認的信用卡,不得激活。新卡、掛失補卡、破損補卡、過期補卡必須激活,持卡人才能使用。
信用卡不是持卡人激活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特殊情況下,除持卡人書面收取費用、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以及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外,換卡時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未經持卡人激活和使用,信用卡不得發放任何禮品或禮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