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發卡行應提供信用卡申請處理進度和結果的查詢渠道。發卡銀行發行信用卡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碼應當分開交付,並出示給持卡人承兌。
發行信用卡時,應當書面告知持卡人信用卡賬單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須知、客服電話、服務和收費信息查詢渠道等內容。,讓持卡人可以安全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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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未經持卡人申請並開通超信用額度用卡服務,信用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費。持卡人可采用口頭(客服電話錄音)、電子和書面方式開通或取消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
商業銀行在接受保理融資業務時,應嚴格審查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和財務狀況,並對應收賬款進行保理融資分析,包括是否質押、轉讓和賬齡結構。
第五十四條?合理判斷買方的支付意願、支付能力和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產生的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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