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信用卡持卡人將信用卡交給別人的,別人刷卡後不還款的,由持卡人承擔責任,銀行會向持卡人追討信用卡欠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1、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2、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3、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1、欠款余額、結構、幣種
2、還款周期、方式、幣種、日期和每期還款金額
3、還款期間是否計收年費、利息和其他費用
4、持卡人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款項未全部結清前,不得向任何銀行申領信用卡的承諾
5、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6、與還款有關的其他事項。
雙方達成壹致意見並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停止對該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情況除外。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必須留存錄音資料。錄音資料留存時間至少截至欠款結清日。
綜上所述,信用卡借給別人刷了不還沒有任何證據,應該到當地警察局報警。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
信用卡催收函件應當對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額,催收事由和相關法規,持卡人相關權利和義務,查詢賬戶狀態、還款、提出異議和提供相關證據的途徑,發卡銀行聯系方式,相關業務公章,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對信用卡催收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對相關信用卡賬戶進行備註,並開展核實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