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行卡糾紛既可能屬於合同糾紛也可能屬於侵權糾紛。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與違約競合的銀行卡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