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在卡面向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發卡銀行法人名稱、品牌識別和防偽標識、卡種(信用卡、借記卡、準信用卡等。)、卡號、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名)、有效期、持卡人簽名、安全校驗碼、註意事項、客服電話、銀行網址。
發卡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
擴展數據:
信用卡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等信息,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2.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3.發卡銀行在發放學生信用卡前,必須確認第二還款來源,取得第二還款來源(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確認第二還款來源身份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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