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規定:
第五十四條持卡人申請開通超信用額度用卡服務後,發卡行在壹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提供壹次超信用額度用卡服務,壹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收取壹次超限費。
如果在連續兩個賬單周期內,持卡人連續要求支付超限費以完成超過信用額度的透支交易,發卡銀行必須在第二個賬單周期結束後立即停止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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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在信用卡催收合同(協議)或書面協議中約定通知方式的前提下,發卡銀行應提前45天以上以明確的語言將信用卡章程、產品和服務即將發生的變化通知持卡人。
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催收管理制度,規範信用卡催收策略、權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發卡行不得對催收人員采用基於欠款回收金額的單壹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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