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漸成熟。隨著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各種法律法規應運而生,但征信立法仍然滯後。該條例的頒布將填補我國征信立法的空白,對促進我國征信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有網友提出,征信管理條例壹旦通過,其內容和規定就可以成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這說明我國征信立法已經進入快車道。
壹、我國征信法律體系建立已有壹段時間,但建立統壹的征信法律體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現有征信法規多為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呈現出部門化、區域化的分割趨勢,與市場經濟對統壹市場的內在要求相悖。此外,現有法規本身也需要完善。因此,在盡快制定統壹的征信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長遠目標下,《征信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對於促進整個中國的信用進步乃至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對於不成熟的中國征信業來說,加快立法進程,加強對征信業的有效管理,是保障征信業和市場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通過立法,要求商業銀行等信用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機構報告企業或個人不良信用信息時,提前通知企業或個人,確保征信信息的準確性。壹方面有利於提高征信程序的合法性,另壹方面也有利於降低包括訴訟成本在內的事後社會成本。作為經營者,銀行應承擔更多提醒信用風險的社會責任。在向征信系統提供不良記錄之前,應當建立商譽確認制度,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為當事人提供異議和抗辯的機會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