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審核必須經過綜合評估,不存在不看征信的人。
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發卡行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審查制度,明確管理架構和內控機制。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等信息,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商業銀行應建立信用卡業務申請資料管理制度,總行(總行和外資法人銀行)應對信用卡申請資料進行統壹編號,並對申請資料的信息錄入、使用和銷毀實行登記制度。
擴展數據:
信用卡業務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卡行應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並在激活前核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申請人未簽署合同(協議)且身份未經激活程序確認的信用卡,不得激活。新卡、掛失補卡、破損補卡、過期補卡必須激活,持卡人才能使用。
2.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從信用卡中扣除任何費用。特殊情況下,除持卡人書面收取費用、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以及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外,換卡時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3.發卡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據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動態管理信用卡的授信額度,並按照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持卡人,必要時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實第二還款來源或者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