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NPAS有壹個分階段的發起者。最初,政府支持的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主要是發起式的,如美國的RTC、韓國的KAMCO、日本的RCCJ和泰國的FSRA,但這些機構都是有階段的。隨著各國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完善,商業NPAS已成為市場主體。其中,商業銀行將自己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稱為直接不良資產證券化,專業投資銀行同時收購幾家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稱為委托不良資產證券化。
(3)受發起機構演變的影響,NPAS從融資證券化轉向表外證券化。政府支持機構本身並不滿足資本充足率指標的壓力,只需要盡快收回資金就能達到融資的目的。例如,在KAMCO的大多數NPAS,最終風險仍然由銀行保留。商業NPAS對剝離不良資產有更迫切的要求。事實上,如果只需要融資,銀行不需要將不良資產證券化,正常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更低。
(4)4)NPAS交易結構的不斷完善,可以更有效地解決證券現金流與不良資產現金流的不對稱,適應處置方式的多樣性,從而擴大可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種類。
(5)逐步培育和形成了壹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歐美機構投資者已成為亞洲不良資產及其支持證券的主要購買力和驅動力,促進了國內投資者的培養和當地信用環境的改善,也促進了不良資產風險溢價的逐步降低。
(6)形成了專門針對NPAS的價值評估、證券評級和資產管理人評級標準。外資機構憑借專有技術,作為各種中介機構幾乎壟斷了證券化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