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持卡人申請並開通用卡服務,信用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超過信用額度的費用。持卡人可采用口頭(客服電話錄音)、電子和書面方式開通或取消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
發卡行必須在為持卡人開通用卡服務前提供超限費的收費形式和計算方法等信息,並明確告知持卡人取消超限用卡服務的權利。發卡行收取超限費後,應在對賬單中明確列示相應賬單周期的超限費金額。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壹條發卡行應當提供對賬服務。對賬單至少應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幣種、交易商戶名稱或代碼、本期還款額、本期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註意事項、發卡行服務電話等要素。對賬服務的具體形式由發卡行和持卡人約定。
發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等服務憑證時,應對信用卡卡號進行部分遮擋,不得顯示完整的卡號信息。銀行櫃臺為業務打印的業務憑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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