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妳還沒搞清楚什麽是惡意透支,什麽是惡意不還款。根據妳反映的情況。壹:錢是2009年6月5438+10月還的壹次,也就是說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和2009年6月5438+2月錢沒有還,妳通過催收還了2100元。這時,性質發生了變化。惡意透支和惡意還是兩回事。惡意透支定義為超過3個月未還,根據妳提供的日期不構成惡意透支因素。二:惡意不還款,定義為從消費之日起連續三個月沒有還款意向,屬於惡意不還款。根據妳反映的情況,妳有還款記錄,銀行為了把損失降到最低,只要求妳全額還清。三:公安局沒有逮捕妳的依據,理由簡單來說就是兩條。(1)妳有還款記錄,但是因為經濟原因無法壹次性還清。(2)妳與銀行的關系純屬民事糾紛。只要妳保持每月還款記錄,哪怕是每月100元,銀行、律師、公安任何機關或機構都無權逮捕妳。所以妳可以放心。前提是要有還款記錄。以上幾點不明白的請線下給我留言,希望能幫到妳。當然,欠錢不還,天經地義。最好能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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