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壹審判決下發後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的15天之後,妳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壹審判決下發後的15天內,如雙方或壹方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此時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壹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