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又稱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又損害了銀行和信用卡相關當事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的目標是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類發卡機構)以持卡人的信用為條件,向持卡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商品、獲得服務或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持卡人憑此券可以在指定場所消費和接受服務,如在商場和商店購物,在賓館、飯店和娛樂場所享受服務,而不必支付現金。後來信用卡指定的消費地點,通常叫信用卡特約商戶把錢交給發卡行,然後發卡行從持卡人存取款中扣除相關消費費用。同時,持卡人還可以在發卡機構指定的營業網點存取現金。信用卡只能本人使用,不能轉讓、轉借,更不能典當、抵押。(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可以由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即使違反信用卡相關管理規定取得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不知道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就可以使用,善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而且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