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