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用卡起訴是在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信用卡逾期超過30天且超過壹個賬單期以上的逾期行為,銀行在信用卡催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方式:
1、短信催收,主要針對早期持卡人出現的逾期還款行為,壹般為逾期7到15天,短信主要起提醒功能;
2、電話催收,主要針對超過30天且超過壹個賬單期以上的逾期行為,進行電話提醒還款;
3、上門催收,主要針對超過90天以上逾期,銀行會安排催收人員到持卡人居住或工作地址上門催繳還款;
4、法院起訴,主要針對超過半年以上逾期,銀行會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持卡人進行起訴還款;
5、外包催收,主要針對超過1年以上逾期,銀行會將逾期資金進行打包,折價給外包催收公司,負責進行逾期欠款催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以下情況屬於非法占有: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