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判斷信用卡詐騙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實施詐騙的,主觀上必須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客觀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在實踐中,壹些信用卡持有者將他們的信用卡借給其他人,例如他們的親戚和朋友。在表現形式上,用戶也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但用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經過持卡人認可的。這種行為雖然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使用人主觀上不以占有持卡人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