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信用卡透支數額1萬元以上,經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即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榮某於2012年11月6日在某銀行申辦壹張信用卡。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間,榮某***計透支本金34.7萬余元,逾期未足額還款。榮某在該信用卡被停卡後至公安機關2017年5月25日刑事立案期間,***計還款額44471元。
2017年6月,榮某被刑事拘留後,償還透支本息***計48.5萬元,後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壹審法院以被告人榮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榮某不服,提起上訴。
六安中院經審理認為,榮某惡意透支信用卡30.2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榮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在到案後即償還全額本息,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犯罪情節輕微,依照《決定》第十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
在壹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可以對榮某免予刑事處罰。
中國法院網:六安中院首判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