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商業預付卡的特點是由非金融機構預付和發行,根據發行機構不同可分為兩類:
壹種是特許發卡機構發行的多用途預付卡,可以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
另壹種是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只在本企業或同壹品牌的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和服務。
擴展數據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本罪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主觀上,行為人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