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也叫借記卡,是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向符合條件的消費者發放的信用憑證。它是壹種卡片,正面印有姓名、有效期、號碼和持卡人姓名,背面有磁條和簽名條。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到專門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然後銀行與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的限額內透支。
信用卡分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信用卡是指持卡人有壹定信用額度,可以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信用卡是指持卡人按規定存入壹定數額的備付金,當備付金賬戶余額不足時,可以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信用卡。信用卡壹般指信用卡。
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實施分步漸進改革,有利於發卡機構在過渡期內進壹步積累定價數據和經驗,引導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價機制;
2.各發卡機構信用卡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定價能力參差不齊。對利率上下限進行引導,有助於防止個別發卡機構盲目降價、打價格戰,導致高風險客戶不公平競爭、過度借貸,從而增加信用風險,造成局部市場混亂;
3.在信息披露機制有待加強的情況下,設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於防止個別發卡機構不合理收取過高利息,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發卡銀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未對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持卡人未能註意或者理解條款的。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發卡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信用卡合同約定,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支付的金額和期限、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按照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衡量,做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