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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已去世,欠款需要家人償還嗎

家人需要。償還債務也屬於遺產的壹部分,壹般是先把債務還清,再就剩余的遺產進行分配。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擴展資料

案例:林某和孟某原是壹個單位的同事。從2010年5月起,孟某多次向林某借款,為保證按時還款,雙方不僅在每次借款時簽訂借款協議書或借款合同書,孟某還將自己的工資卡交林某保管,用工資償還借款。

截至2012年9月,孟某向林某借款達12.4萬元,通過工資卡***償還林某8.36萬元,剩余欠款未付。2013年6月,孟某在壹次外出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按照法律規定,孟某的父母是兒子的第壹繼承人。

此外,2010年2月,孟某與壹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孟某購買該公司壹套住宅商品房,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收到孟某繳納的2.21萬元購房首付款。2010年3月,孟某辦理了公積金貸款,貸款金額8.6萬元,至孟某出事時,孟某工資已扣還了9400元貸款。

2013年7月,孟某的母親提取了孟某的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2.3萬元,並同日繳清了剩余房款。同月,孟某的母親取得了該房屋的土地證和房產證。

林某得知孟某的父母繼承了孟某的財產,即要求其父母代為償還兒子的債務,孟某的父母不知道兒子生前究竟有沒有欠款這回事,也不敢輕易相信林某出示的借款合同書,於是拒絕了林某的追償。

2013年9月2日,林某向伊吾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孟某的父母作為被告,申請財產保全,請求依法查封、扣押兩名被告繼承孟某的住房壹套。伊吾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壹套商品房。

法院壹審通過對比原告林某提交的孟某工資卡取款明細與法院調取的農業銀行卡明細,對原告林某提交的借款合同(協議)書和工資卡取款記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認定原告林某與孟某之間借款關系真實有效。於是判決孟某的父母在孟某遺產範圍內對孟某所負債務進行償還,支付原告林某2.89萬元。

原審法院宣判後,孟某的父母不服,向哈密地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要求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判壹庭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梳理後壹致認為,孟某的父母作為兒子的第壹順序繼承人,負有清償兒子債務的責任。於是主持調解,促使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由孟某父母壹次性支付林某借款1.74萬元,利息6000元,合計2.34萬元,於2014年2月27日付清。

人民網-以案說法:遺產繼承人有義務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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