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允許持卡人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為消費目的透支。金卡透支額度10000元,普通卡5000元。《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日。《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透支金額超過30日的按日利息萬分之十五計收。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