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期限,不僅有最低未支付部分5%的滯納金,還有賬單全額的罰息(日利息0.5 ‰,從消費當天開始計息,按月收回利息,直至還清本息), 這也會導致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有不良信用記錄,五年內很難申請信用卡和銀行貸款。
逾期三個月以上付款或者銀行兩次以上催款,銀行會凍結妳的卡,把妳列為禁止客戶(黑名單),還會起訴妳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
補充:管道法律知識
償還
借款合同壹般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有具體規定。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8.預付款
壹般在借款合同中對這壹條款都有壹些限制,規定比較詳細,主要是貸款人能夠保證其投資的預期回報。具體內容主要規定在以下幾個方面:
(1)自願提前還款;
(2)強制提前還款;
(三)自願取消配額;
(4)因稅收、市場秩序混亂、成本增加等特定原因提前還款、取消線路。
9.先決條件
並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是簽訂後立即執行的,有些是在合同規定的某些條件得到滿足後才能執行。即使在貸款開始執行後,通常每次提取貸款時都需要滿足進壹步的條件。這些條件是借款合同的前提條件。只有這些前提條件成熟,借款人才有權收回貸款,貸款人才有義務給予貸款。前置條件的內容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壹般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涉及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前置條件;另壹個是每筆貸款的前提條件。
借款合同項下所有義務的前提條件是,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相關文件證明與借款合同有關的所有法律事宜已妥善安排且其要求的擔保已落實之前,使貸款人暫時停止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護貸款人的利益非常重要。這些先決條件包括:
(1)提供公司營業執照;
(2)提供所有必要的委托書復印件,如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3)提供借款人的組織文件,如公司章程;
(4)提供律師意見(如有必要);
(5)提供相關項目協議;
(6)提交撤回通知;
(7)借款人在簽署借款合同時所作的聲明和保證在借款人提款之日仍是正確的,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8)不存在違約事件或其他可能構成違約的事件。
10.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資產負債和經營活動是銀行評價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的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定。因此,借款合同通常會對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和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交易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狀況、項目合同狀況、違約情況等方面作出陳述和保證。並且這些陳述和保證不僅要求在借款合同簽訂日作出,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作出。違反陳述和擔保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將進壹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強制執行相關擔保。
11.默認
貸款違約壹般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違反借款合同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償還本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和保證不正確等;另壹種是所謂的預期違約,即從事件的跡象來看,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只是時間問題,最終會違約。這類事件的典型例子就是借款人的資不抵債。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交叉默認
信用風險的形成是壹個從萌芽、積累到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到期前,借款人的財務和商業狀況很可能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從而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除了約定壹般違約條款、設定擔保外,銀行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確保債權按時償還。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借款合同中違約,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壹般來說,債權人以當事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壹限制,有“先打後遭殃”的味道,即試圖在借款人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采取救濟措施,避免陷入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糕的境地。這種違約形式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並不違背合同法的相關法理和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因此,可以將交叉違約條款作為約定條款寫入合同,以便銀行及時、全面地監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喪失償付能力。
借款人通過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資不抵債,或書面承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贈與財產或提出贈與財產建議的,視為違約事件。這是壹種令人擔憂的違約行為,因為當借款人失去償債能力時,如果不能擺脫困境,必然會違反貸款協議的規定。
(3)借款人情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既然違約事件條款是用來應對不可預見的情況的,既然從銀行的角度來說是無法提前預知的,那就不能窮盡。因此,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需要這樣壹個全面的保護條款來保護其利益。
壹般在違約條款中規定,不管是什麽原因,不管是借款人自願還是非自願,也不管是法院的命令還是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這壹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聲稱違約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從而免除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