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及時還款,否則涉嫌信用卡詐騙。
與報告信用卡欠款有關的問題如下:
1.信用卡透支後不還款屬於違約,銀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償還本金、逾期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如果銀行起訴法院並勝訴,持卡人也要承擔訴訟費用。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壹定數額,逾期不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逾期10000元以上,經發卡行催收2次3個月以上仍未歸還,涉嫌信用卡詐騙)
3.逾期還款會給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影響持卡人未來貸款的順利進行等行為。
擴展數據: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