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用卡欠款壹般在壹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起訴。對於惡意透支信用卡壹萬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可以立案調查並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於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對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